“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可想而知,所以,他无非就是想让大家关注的这个事情罢了!”
“那么何来搅动舆论呢?”
“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不认为所有的构成要件以及证据都能够证明他确实实施了敲诈的行为!”
“相关的论述,刚才的辩护律师,其实说的很明白了!我就不再详述了!”
“所以,我的观点就是无罪!”
周伟光点了点头后,又看向右边的邓艳!
“您的意见呢?”
邓艳咳嗽了几下后,发出了嘶哑的声音,
“咳咳,那个审判长,我其实,也是这次毒奶粉的受害者!”
“我也有家里的小宝宝正在嗷嗷吃着奶粉!”
“其实作为一名母亲,我也挺理解被告张士利的!”
“虽然,我说这个话,主观性比较强,没有做到客观的角度,但是,被告的实际情形,也系我们应当要考虑的事情!”
“所以,我的观点其实也和刚才车卫国一样!”
周伟光全部听完后,也说道,
“好,感谢各位的精彩分享了!”
“我们继续开庭吧!”
这个时候,当三人一前一后走出评议室后,
书记员见状也是大喊道,
“请全体起立!”
唰唰~~
刚才还热闹的不行的旁听席,现在也瞬间安静了下来!
待周伟光等三人在审判席落座完毕之后,
“大家请坐!”
“咚……”
“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及法庭评议后,现已审结,予以当庭宣判!”
“请全体起立!”
唰唰~~~
法庭内的所有人再次齐刷刷地站了起来,目光也集中在了周伟光的身上!
“北都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华南省潮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士利……”
“因本案于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都市第一看守所”
“北都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张士利敲诈勒索罪一案!”
“于……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士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通知北都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经过阅卷后,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决定开庭审理!现已审结,予以当庭宣判!”
“本案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士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审法院查明,黄鹤宝奶粉,实则黄鹤宝公司生产,并非国外奶粉!”
“被告人张士利之女张某某,曾食用黄鹤宝奶粉,依据国家公布的含三聚氰胺成分的“问题奶粉”名单,黄鹤宝奶粉名列其中。”
“同年9月20日,,北都市卫生局发出文件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社区内3岁以下儿童的家庭进行走访、登记。”
“同年9月23日,张士利带女儿张某某到北都市南陵区北太庄医院检查,检出郭某某“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但张士利没有带张某某到BJ市卫生局指定的五家二级医院进行确诊。”
“经过,本案审理以及相关的举证质证,对于张士利之女张某某与食用黄鹤宝奶粉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张士利的犯意并非是在黄鹤宝公司段某某一方的引诱下产生的。”
“张士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张士利在与黄鹤宝达成协议后,仍提出300万的不合理的赔偿请求,甚至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
“张士利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如张士利在达成协议后,仍不满足其要求,通过媒体对黄鹤宝公司进行负面报道、配合国外调查等,以上手段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
“综上,被告人张士利在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士利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士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均为一审法院的观点!”
“本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定张士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黄鹤宝公司一方主动与张士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张士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黄鹤宝公司一方主动找到张士利商谈有关事宜。”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张士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黄鹤宝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张士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最后,黄鹤宝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张士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张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二、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是赔偿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士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张士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赔偿。”
“张士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找到奶粉的生产厂家黄鹤宝公司索赔,黄鹤宝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不同意见,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
“其次,张士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张士利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黄鹤宝公司一方主动联系张士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张士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士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其次,张士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张士利在向黄鹤宝公司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
“再次,张士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张士利虚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黄鹤宝公司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士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士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张士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张士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士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及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士利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依法撤销华南省……一审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张士利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闭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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